怎麼了,你忘了?說好的,資遣呢?

圖片來源:unsplash 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陳彥潔律師

據新聞報導,美的適連鎖藥局今年5月1日爆發無預警歇業,導致8家直營店與4家加盟店員工領不到資遣費與年資。正好藉這個新聞簡單向大家說明一下資遣費的問題:

◎勞基法上的「非自願離職」,主要有三種情形:

1.因為雇主自己的問題,員工不得不終止契約

舉例來說,包括雇主在聘用時說是做A業務工作,實際上卻是作B業務、雇主對員工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工作環境惡劣致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工作場所中有人罹患傳染病、雇主積欠薪水、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可歸責於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員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因為公司經濟上的原因,雇主向員工終止契約

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等所謂經濟性事由,此種情形,雇主應先預告員工將終止契約,再予終止勞動契約,如果雇主沒有先預告就終止契約的話,也還是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3.因員工自己無法勝任工作,雇主向勞工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情形)

以上三種情形,都叫做「非自願離職」,員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另外,關於資遣費的計算,若是94年7月1日以前工作的勞工,適用舊制勞基法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的給予標準為: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的給予標準為:每滿1年發給平均工資1/2個月。

所以新舊制的給予標準是不同的喔。

◎勞保高薪低報的責任

新聞中也有提到關於勞保高薪低報的情形,相信也有人遇到相同的狀況卻不知道如何處理,實際上員工是可以向勞工局進行檢舉:

雇主如果將員工的勞保高薪低報會涉及兩種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如果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的話,主管機關會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的罰鍰。
  2. 刑事責任:此種高薪低報的行為,是屬於將不實的投保薪資登載於業務上文書,並且持以向勞保局行使,會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

另外,關於員工因為低報所受的損失,雇主應賠償員工(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例如因雇主高薪低報,致其勞保投保級距不同,而受有傷病給付差額之損害,此時,員工可以向雇主請求差額之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6號判決可資參照)。

勞資糾紛其實是一個很複雜的項目,這次簡單介紹其中一個部分,如果要完整介紹都可以寫一本書了。在勞資糾紛中勞方往往是很弱勢的,特別當初在就職時可能會被迫簽下一些不合理的條款,如果有這方面的困擾,還是建議可以跟律師諮詢一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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