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該注意什麼事?

圖片來源:unsplash/整理&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李珮瑄律師

結束婚姻關係,協議離婚是一種方式,優點是快速簡便且可以將婚後產生的爭議一起協議進去,避免後續漫長訴訟

那麼,要記載到什麼項目,又應該注意什麼事呢?

一、離婚真意

雙方有離婚的真實意思,也就是解消婚姻的合意。

二、婚後有(未成年)孩子,孩子的部分

由於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

(一)有關孩子的約定,都是可能隨著父母的情況變動的。例如:如果約定擁有親權(監護權)的一方在約定後,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照顧,那麼另一方就能聲請改定。

(二)如果約定了某些不合法或無效的條款,除了另一方可以拒絕履行外,訴訟時那些條款將被法院無視,法院仍然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判斷

(三)應協議記載的項目,諸如:

1、孩子的親權(監護權)或主要照顧者:

由誰取得孩子親權(監護權),由誰主要照顧孩子,並與孩子同住。

擁有親權(監護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一般能夠單獨決定孩子的居住、就學、醫療等重要事項,另一方可以要求某些事項被限制(例如:得到另一方同意、或告知另一方)。

2、孩子扶養費:

扶養費由誰給付、怎麼給付。

孩子成長所需的金錢,由哪一方負擔,或是由未同住照顧的一方按期給付給同住照顧的一方,並約定給付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匯款給付等)。

3、孩子的探視方式:

沒有取得親權(監護權)或沒有跟孩子同住的父母一方,可以享有探視權。

平日晚上、周末假日、農曆春節、寒暑假等時段,雙方協議怎麼讓另一方與孩子見面交往。此部分的約定,必須配合孩子的就學與作息,但是可探視時段不得過少,以免箝制另一方的權利或影響孩子的利益;約定時也不宜約定得太模糊概括,否則難以實行時,仍然會衍生訴訟。

三、贍養費:

民間俗成對贍養費的想法,是保障經濟較弱勢的一方日後的生活,基於這個目的,在協議離婚的場合,其實就是經濟較優勢的一方願意怎麼去保障另一方日後的生活?因此,可以自由約定,只要雙方合意,財產給付的條件可以自由磋商,是放棄這個權利,還是高於、低於這個權利實際可得的財產數額都可以。

四、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規定,離婚時,婚後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請求「婚後財產差額一半」的剩餘財產。但在協議離婚的場合,就是自由約定,只要雙方合意,財產給付的條件可以自由磋商,是放棄這個權利,還是高於、低於這個權利實際可得的財產數額都可以。

五、兩名見證人必須親眼見聞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

如果見證人沒有親眼見聞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只是受託簽名,那麼協議離婚無效、婚姻仍有效存在。因此,網路上常見收費辦事的陌生見證人,簽個名就拿錢走人,都會導致離婚無效、白忙一場的結果。

六、持離婚協議書,兩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兩個人持這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除了離婚協議書,並需要帶著: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與兩年內拍攝的半身彩色照片與規費各50元。

常見許多夫妻礙於臉面、律師諮詢費或嫌麻煩,自行協議,卻協議了不合法或不明確的條款,或遺漏了重要事項沒有協議到,導致本來應該可以簡單、快速地結束婚姻關係,後續卻仍然要不斷跑法院,花費比諮詢費更高的訴訟費用,得不償失。

因此,若考慮協議離婚,在了解雙方條件的同時,建議向專業律師諮詢尋求建議,或請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才能離得更沒有後顧之憂與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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