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罵了!到底該算是誹謗還是侮辱呢?

圖片來源:pexels/審閱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彥彰律師

現在資訊非常發達,人人都可以是自媒體中心。有時候在躲在螢幕後敲敲鍵盤所講的一句話,或是拍攝的一段影片,常常造成社會上的軒然大波。加上現代人法治意識抬頭,常常會捍衛自己的權益逕而採取相對應的法律措施。那麼到底什麼時候能算誹謗?什麼時候又該算侮辱呢?以下說明帶你來了解

一、公然侮辱罪,針對這個罪名,我們從字面上來做解析

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

另外一個要件「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

二、誹謗,所表達的內容是「具體」事項

也就是說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而會因此去影響到當事人在社會上的名譽!如果只是漫罵而未指明任何具體事實,不能算是誹謗!而且散佈者的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想使不特並多數人得知。

那麼重點來了,很多人會說我講的都是事實,這樣還會構成誹謗嗎?即便今天就算說的全部都是真實,但是內容事涉及到當事人「私德」的部分,一樣還是構成誹謗罪。畢竟,法律上雖然有賦予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是也是有保護隱私權。

【法律小貼士】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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