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大半輩子的房子落入他人手中!淺談強制執行程序

圖片來源:pexels/審閱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彥彰律師

清官難斷家務事,尤其牽扯到情感面、金錢面,更是難以勸和。最近有很多強制執行社會事件,造成老一輩控訴不肖子孫變賣或遭法院執行房產,讓他們辛苦大半輩子打拼而來的房子,落入他人手中。那麼關於強制執行,你又了解多少呢?!

強制執行之程序從執行的開始一直到執行的終結,其間可能遇到種種情況,例如執行的調查,執行的登記,執行程序什麼情況下可聲請延緩?什麼情況下可停止執行?又什麼情況可撤銷執行?強制執行法對此設有大部分的規定。

又執行之開始,是由債權人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而發動,但程序開始後,法院就應依法定程序職權進行至終結為止。其中金錢債權之執行和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固然有不同執行方法;即使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對於動產之執行和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也不盡相同。凡此種種皆屬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環。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提出聲請狀: 強制執行法第4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附具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債權人應依此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那麼重點來了,如果今日好不容易打贏官司,或是非訟程序下可強制執行的裁定,首先我們可以先持有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閱債務人的財產清單,逕而判斷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即可。未來若查得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可再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最後要說的是,老一輩留下的祖產,得到後要心懷感恩,千萬不要因為個人利益而影響當初那些疼愛你的長輩們。要知道,他們活了大半輩子,什麼大風大浪都撐過來了,唯獨親人間的無情背叛才是最傷他們的心。而後代子孫應該是要靠自己的雙手讓自己的生活變得更好,而不是享有上一代遺留下來的祖產來為自己不孝的行為來踐踏那些愛你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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