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觸礁了,想離婚,可以怎麼做?

圖片來源:unsplash/整理&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李珮瑄律師

現代離婚率居高不下,依內政部統計數據,2020年1到4月,有4萬對新人結婚的同時,也有1萬6千對夫妻離婚。

選擇離婚需要勇氣,也可能是好聚好散的契機。如果婚姻觸礁了,該怎麼結束婚姻關係呢?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三種離婚方式。

第一種,協議離婚: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換言之,就是兩個人達成共識──「好,我們離婚吧。」

它的方式規定在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兩個人必須簽署離婚協議書,並且找兩個證人都見證到雙方離婚的真實意思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兩個人再持這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除了離婚協議書,兩個人只需再帶著: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與兩年內拍攝的半身彩色照片與規費各50元,就能辦理。

第二種,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兩個人無法協議,希望有公正法院協助調解,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離婚的聲請。另外,如果選擇提起後述的離婚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訴訟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也就是一定會先經過調解程序,來拉近彼此差距且釐清差距的原因。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在法院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婚姻即告消滅。

第三種,裁判離婚:

如果婚姻發生了嚴重事由,或已經有事實可以認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但兩個人無法用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就可以考慮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它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換言之,法律列舉了上面十個重大事由,一旦法院認定發生了這十件事其中一件,法律上就認定有離婚事由,也容易取得離婚判決。

但是,如果沒有發生這些事由,可是兩個人已經有其他原因無法相處、形同陌路了怎麼辦?法律也考慮到了,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換言之,雖然沒有第1項的事由,可是能提出證據證明,已經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維持婚姻,法院仍然可能准許離婚。但是,法律不能容許故意破壞婚姻的人,卻能以破壞的結果訴請離婚,因此若原因是其中一方所造成,他被法院衡量是過失比較大的人,是不能訴請離婚的,他提起的離婚訴訟也將被駁回。

面對離婚可能漫長而痛苦,伴隨著諸如子女親權(監護權)、探視、財產分配等藕斷絲連的糾纏,不知所措時,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您協商、分析優劣勢,以及訴訟攻防與證據整理,也陪伴您走過、揮別這一段人生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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