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往前邁進-禁止企業轉掛派遣勞工

圖片來源:unsplash /整理&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彥彰律師

2019年5月20日立法院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條之1、第63條之1)。

◆禁止要派單位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名詞解釋:要派單位:企業雇主、派遣事業單位:人力派遣為經濟活動的人力供應業)

理威解新法:

舉例:某家A公司(要派單位)為了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如:資遣費、退休費等勞工權益),自行面試甲勞工後,讓甲勞工在A公司上班且聽從A公司的指揮監督,然而,A公司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只是一個「撥付薪資」「投勞健保」的「假雇主」,當甲勞工發生請求資遣費權益受損情況的時候,往往變成A公司(實質任用單位),跟B公司(形式轉掛單位)都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1、前開例子,就是一種脫法行為,此次修正草案通過後,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可以有轉掛員工之行為,違反的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且要派單位不可對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若違反的話,不利對待(解雇、降職)無效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2、過去,派遣勞工有權益保障不足的地方,尤其是要派單位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時候,雖然派遣事業單位要負起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卻無需負擔責任,只要有派遣勞工發生職災,就馬上要求派遣事業單為依約更換勞工,其實這樣會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為了企業雇主重視派遣員工的職業安全,修正草案明定要派單位跟派遣事業單位應該對於職災勞工負起連帶補償責任。也補足原本只有勞動基準法第63條針對承攬人與雇主之間,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而對於其非承攬法律關係下工作的派遣勞工不公平之情況。

參考資料:

勞動部新聞稿(2019/5/20)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870/

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8&NID=160649.00&kw=&TY=1&sd=&ed=&total=8861&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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