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威法律事務所 吳冠逸律師受邀至八德區茄苳里里長舉辦之銀髮族講座!論述遺囑訂定相關法律注意事項。
在人生即將邁入最終階段,明白錢財乃是身外之外,身不帶來,死不帶去,但又想留下這筆錢財好讓後輩能過更好的日子,但一個好意的念頭,往往造成家族成員間反目成仇的導火線…
壹、為什麼要立遺囑?
1.財產處分權利不受限制,隨時可以更改內容。
2.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過戶省事迅速。
3.遺囑即便侵害特留分,仍然發生效力,只是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貳、常見的遺囑方式!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參、見證人的資格有何限制?
依據民法第1198條:
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好了,以上講了那麼多遺囑相關的法律事項,那麼回歸到最實務的一面,很多人找律師擬定遺囑時,都會說:我有一個小孩非常不孝,我一毛錢都不願意分給他/她,那麼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依據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但若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肆、遺產稅與贈與稅怎麼計算?
將財產移轉給子女、同時節稅的方法,不外乎「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但不論採用哪一種方式,都需要提前規劃,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伍、常見節稅方式有哪些?
1、善用每年贈與免稅244萬,可避免繳出高額遺產稅。
2、購買人壽保險,以指定受益人之方式(保險金若理賠給受益人,不屬於遺產繼承),進行財產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