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不惑-車禍事故之民事、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pexels/整理&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梁育銘律師

在這交通繁忙的時代,交通事故時常發生,然一旦發生時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民事、刑事責任呢?

【民事責任】

1.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之2本文:「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如果交通故事因而造成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行為人主張因此事故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賠償(如交通事故因而造成被害人之勞動能力減損或需要看護照顧等等情形)。
另外,被害人除可以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還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

3.如果被害人因車禍而死亡時,可參酌下列規定: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如果肇事者是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時該怎麼辦?
被害人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主張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肇事者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5.又或者對方是屬受僱人,而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僱用人主張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1.如因過失而致人受傷時,則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備註: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即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後司法機關才會追訴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2.如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者,則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每個案件均會有所差異,詳細情況應向律師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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