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公司的「機密」是「營業秘密」嗎?老闆們不得不知的保密學

作者:理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彥彰律師

以臺灣護國神山台積電而言,他們用營業秘密來保障技術的數量是超過專利的,很難想像吧,那是因為專利申請雖可獲得保障,但總有一天要公開,台積電3奈米製程乃至現在最新2奈米技術層級上已經屬於國家核心鍵技術,但近期卻發生自家工程師將二奈米機密文件洩漏給日本半導體製程設備製造商東京威力科創(TEL)事件,可見營業秘密的保障重要性,彰顯在智慧財產的保護、維持市場競爭力、降低商業間諜危機、提高外資投資意願等四個層面。

 但更常發生的情況是,公司的機密慘遭洩露,經提告後卻反而被法院認定非「營業秘密法」規範的「營業秘密」,這可就非常頭痛了!因此本文將協助各位企業經營者了解如何將公司「機密」能成為真正的「營業秘密」。

首先,要符合營業秘密需符合三要件(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


📌一、新穎性:非一般涉及該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但並非該資訊是前所未見,依據TRIPs協定的定義而言為「這類資訊目前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或取得」,此與我國營業秘密法對於新穎性之認定是採取較嚴格的「業界標準」相同,即並非通常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普遍共知或容易獲得。法院判決實務上則會區分「商業資訊」與「技術資訊」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一)商業資訊如:企業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濟」相關之資訊,商業資訊如何成為營業秘密,則必須視該資訊是否有近一步整理或分析,整理或分析之資料需要有經濟上價值,市場上可區隔與一定獨特性,未來不要認為只要是客戶名單就是營業秘密囉!


(二)技術資訊則指: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know-how製程及配方等,實務上多數認為避免技術性營業秘密因過度保護及解讀技術資訊而有市場不公平競爭或限縮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選擇權,因此技術資訊要符合新穎性需要有一定的「獨特性」,秘密所有人應提供證據說明該技術資訊有別其他相似方法、技術、製程或配方。而技術資訊之營業秘密保障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在技術雖具備了智慧財產所要求之保護要件,但尚未取得權利保護,例如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之階段,就必須仰賴營業秘密法來保障技術所有人。


📌二、價值性:任何營業秘密都必須要具備價值性,足以使營業秘密所有人在商業競爭中有機會超過不知或未使用這些秘密的對手,不論是已經發生的「實際價值」或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價值」都包括在內。且價值性也不限於正面資訊,也包括消極資訊,如:失敗的實驗報告,雖然無法讓營業秘密所有人透過使用它獲得經濟利益,但負面資訊可以減省許多研發經費,也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例外在於縱然有經濟價值但如果是不法資訊,如:逃漏稅、股市內線等不法資訊,就不是營業秘密法想要保障的對象了


📌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是否存在,不能主觀上認定企業主有無重視,還必須有客觀採取適當保護措施,這將是確認是否構成營業秘密的關鍵因素之一。如何評估保密措施已經達到客觀「合理」的程度,要看資訊種類、事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兩方面,如果已經達到「使一般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的程度即屬合理。例如:相關文件中標明「機密」、「保密」或「秘密」等字眼,或者公司內部系統有未經授權不得進入之分層管理,又或者需要得到特別授權始得探知之資訊等


另外實務上認為雇主是否有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以有無洩漏企業經營或生產技術上秘密,或影響固有客戶或供應商之虞來判斷,單純只是避免競爭、避免勞工搶走其未來客戶,甚至只是想要讓勞工比較不容易離職,都不能說是雇主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如果該行業「無所謂固定客戶」,或者雇主只是要確保對勞工投注的在職訓練或教育訓練費用得以「回收」,原則上都不是可以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另外企業相關專門技術,雇主若無需投資相當之成本就可以知道,又或者在勞動市場上不用投注過高成本,就可以獲得該類know-how人力,則此類資訊都只是雇主單純競爭上優勢,不得作有營業秘密值得保護正當利益的理由。

各行各業老闆或經理人們,除了瞭解上開營業秘密要件的了解外,我想如何在公司內部佈局「合理保密措施」應該更是重要與實際,囿於文章篇幅,本文簡單列舉幾個我通常會協助客戶進行的三個方向,祈對各位企業經營者或高階主管們有所助益:


📌一、組織管理:就資料或資訊管理上制定管理方針、實施管理制度、定期檢視管理狀況,若有需要改進之處也定期的修正管理制度。


📌二、物的管理:將公司內部資料或資訊,不論有無集中儲存裝置或雲端,都應該區分資料密等,管制標注為營業秘密檔案的取出、複製、回收或銷毀行為,並設置防火墻電子管理系統。


📌三、人員管理:可另外與員工簽署保密條款,並將注意事項納入員工手冊,視員工職位的不同進行區隔管理並定期為教育訓練,工作日誌的撰寫。

⚠️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有員工手冊或以公告方式羅列營業秘密條款,是否就有「合理保密措施」,在法院實務上有正反二說,為求保險,除了員工手冊或公告事項外,可在勞動契約內即定明保密條款,或另外簽署之,以保障您公司的權益。

(圖片來源:Chat GPT製圖)

營業秘密法在民國85年增訂,並在112年增訂刑事責任,可見商業間諜行為傷害公司權益與影響台灣整體技術發展的嚴重性,不過真的進入法院審理時,常常在是否具備營業秘密要件上就備受挑戰,防患於未然,現在就可以從合理保密措施開始佈局規劃,讓您的公司少些後顧之憂,也避免往後因營業秘密洩漏而損失慘重。舉個例子讓您印象更深刻:台達電當初與飛宏科技公司與特斯拉合作研發「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遭到台達電高階主管阮oo攜出至大陸科技公司,造成台達電與飛宏科技的重大損失,估算下來台達電總計花費1億3495萬元成本,喪失每年營收約1億6000萬美金的營業利益,最後該高階主管阮oo遭判有期徒刑2年,因此若當時該專案內容的資料被認定非營業秘密,對於企業經營者可能就會成為不可承受的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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