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論壇-創辦人如何制定股權規劃方案(兼論:募資投資條件書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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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理威法律事務所所長&U Go SchooL創業導師 陳彥彰律師

公司資金來源大抵上有二,一為股權;二則為債權

簡單來說,股權就是股東投入資金至公司而獲得屬於一定份額的權利,債權則是公司向他人借款作為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兩者相同的地方在於都提供一定資金給公司,但不同的地方卻是很多,股權是基於投資行為所產生,公司虧損狀態的話,公司淨利彌補虧損後若有不足,股東是無法向公司要求一定要分紅或分派股息;但是債權是基於借貸行為所產生,就算公司虧損,仍有向債權人返還借款之義務。會計表冊來看,股權是股東投入後預期得到的股東權益(但不一定會實現);債權則是屬於公司負債。二者可能會牽動的地方在於,如果公司負債比過高,會影響股東入資的意願,若一家公司ROE過低,也就是股東報酬率過低,也會影響銀行借款之意願,因為銀行從ROE往前看會發現這是一家不會賺錢的公司,對於其償債能力將會產生質疑。

股權既然作為公司獲得資金最重要的來源之一,制定初期股權規劃方案就非常重要,也是創業初期需要了解的重要課題;除了創業初期,當您決定開始Pitch前,也要先確認這一輪的總計募資金額,換句話說就是增資後的實收資本額應當如何?又是否溢價發行?是否協議讓原有股東或員工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有無普通股與特別股等等都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因此本文分就創業初期(創辦人間)與募資時(約Pre-A到B輪間)投資協議中股權規劃要注意的相關事項加以介紹(以股份有限公司為討論主軸):

◆創業初期,創辦人協議:

1.怎麼樣算是創辦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也就是本文所稱的創辦人,創辦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政府),但若以法人為創辦人有幾個限制,必須是公司或有限合夥,或以專門研發技術、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的法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任屬於創設目的相關而核准之法人,符合前開要件,你也可以用法人身分創辦公司。

2.也可法人1人當股東如果你是政府或法人股東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就不用一定要是二人以上,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但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監察人,只要設置董事1~2人即可,只要在章程上訂明,董事跟監察人則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3.創辦人必須要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也就是要把你們將預定實收資本額拆分之股數認足,公司創辦之初的資本額如何決定,可以把握下列原則為之,讓公司創辦初期有足夠資金得正常營運:

(1)設立公司的開辦成本:例如裝潢,設備,器具等相關固定成本總額。

(2)公司開始營運1年內的固定費用:包含人事,租金(得扣除免租金裝潢期),水電、網路費用等等。

(3)公司研發產品之變動成本:例如研發費用、策略廠商費用、承包商費用、上下游廠商訂貨、行銷費用等等。

(4)營運備用金:因為公司從開始設立到研發產品總是會有不可預期的其他支出,因此建議應加上營運備用金(約前三項的30~40%左右)

(5)將前四項加總起來,就是創辦公司初期得預設的實收資本額,簡單來說等同公司未來一年內將要負債的總額加上營運備用金。

4.若創辦人中有人沒有繳納協議中應出資之金額,該怎麼辦?其他創辦人應該要募足之,也因為是其他創辦人違約未繳足股款,法律上特別允許其他創辦人在募資時可以行特別股方式來募資,吸引其他投資人入資。但也要記得在投資協議中載明各創辦人應繳納股金之期限,若期限內未繳納者,會有失權之效力,避免籌備期空轉之現象,也要避免因為無法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又無法募足其他資金導致公司無法成立造成損害情形,我們同時也會建議在投資協中制定未依約繳納股款之罰則規範。

5.股權規劃:若採行票面金額股的公司下(也就是有每股固定價額),通常股權規畫會以出資額比例來分配,但要預防創辦人間意見不合的情況,因此若創辦人有兩人,卻規劃各出資一半並持有股數各1/2者,則完全無法解決上開問題,將造成公司營運上產生問題,也會讓後續向天使投資或創投等投資人募資時產生疑義。

因此建議在早期新創團隊應該將股權建立良好基礎,以下表建議:

6.為何是從持有2/3開始:公司創辦初期很重視創辦人對於公司掌控能力,以及是否得規畫初期可行之商業模式,這也是投資人觀望的重點之一,因為公司重大事項決議(例如:經營契約的締結、變更或終止;是否出讓全部或主要的營業或財產;是否受讓別人全部的營業或財產等對於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事項)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因此初期必須要能完全掌握公司的生老病死,隨著公司獲利模式建立,或者市場有利基點,接續進入大量生產或拓產海外市場時,有其他資金的挹注下,仍要能夠保有過半數的股權,避免外來股東得依法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將變更經營團隊或改變公司穩健發展策略,也避免在重大事項決議時無法取得優勢。

7.新創之初需要設立期權池(Option PooL)嗎?期權池也就是員工認股計畫,新創是從零開始,通常是有遠大的理想,或創辦人個人特質才能吸引到人才進入團隊一起努力,但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方式,時間一久,第一批員工也可能會因為沒有相對的報酬而離開,新創團隊可以保留員工認股比例分批給予員工,當然如果外部資金挹注時,也會在意期權池的大小,但通常不會參與,而期權池通常是佔公司已發行股份10%為基礎,依照每個人的職務分派之。
不是說期權池大就是避免人才外流的Solution,還有其他方式來協助員工獲得應有之報酬,相關可參考方案如下表:

往A輪或B輪募資邁進,投資條件書要注意事項:

「抱大股」的思維在此階段應轉換為,如何增進公司價值(或估值),因此我們要認知在募集資金時稀釋股權只是過程,重點是每一輪的募資都要讓公司設定的目標能達成,才能共同增進每一股的價值。

1.投資對象為法人或個人。

2.有效期間:在條件書中需要擬定簽署最終定案的投資協議期間,也要注意洽定過程中是否得接受其他投資人的洽談。

3.投資架構內容:是否規劃甲種特別股讓投資人認購,通常甲種特別股的投資人是屬於只出資但不干涉經營團隊,但會有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例如:優先分配股息紅利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之限制、優先增資權、優先清算權,讓外部投資人有投入資金之誘因,也不會太干涉到新創團隊的經營策略與市場經營。

4.資源整合義務:當有數個投資人都願意投入相同金額時,新創團隊應優先選擇是否尊重原本團隊的經營策略,以及是否承諾給予其他資源或有能力媒介海外市場整合之投資人。

5.另外,必須將投資前的股權架構列出來給投資人確認,此時投資人也可能會做一定程度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也可能不會做盡職調查,但還是要讓投資人知悉投資後股權架構與投資前之差異,包含員工薪酬制度、期權池比例,也是投資人必須先之悉的。

6.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不論是商標、專利或著作權,是否屬於新創團隊所有權,或創辦人一人所有,抑或是有無得到其他發明人之授權,均影響公司可否長期穩當經營的關鍵,此部分在投資條件書中也要預先揭露並說明的。

總結以上,從設立公司開始就應該考慮實收資本數額,以及預計放大資本的時點與目標,而投資意向書、創辦人協議與投資契約書內容中關於股權規劃也要規劃妥善,讓人才、資金與技術三方面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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