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講座-召開勞資會議與實務探討

理威法律事務所 陳彥彰主持律師受邀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演講,論述召開勞資會議與實務探討。

勞資會議簡單來說,就是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讓勞資雙方能有效率且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由企業內部溝通,減少勞資雙方對立的溝通平台,共同為執行決議努力,而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依循辦理。

與一般會議不同的是,勞資會議所定之出席數、決議、備註與一般會議規範之比例不同,像是勞資會議所訂之出席率需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而一般會議則是全體應出席人數過半數即可。然勞資會議所訂之決議必須已有出席代表3/4以上同意,並採共識決,而一般會議所訂之決議則是出席代表1/2以上同意,並採多數決。

一、小公司也要召開勞資會議嗎?勞資會議紀錄需要核備嗎?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召開勞資會議不分大公司小公司。勞資會議的紀錄不用核備,但是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應在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資方與勞方及候補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也是如此。(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

二、勞資會議要多久召開一次?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也可每個月、每隔兩個月召開,視公司經營型態與需要。

三、資方代表可以連選連任、連派連任嗎?
均可以。勞工代表年滿15歲就可被選任為勞工代表,每一屆代表任期為4年,資方代表因職務變動或出缺得隨時改派,勞方則要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不足的話要補選。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用遞補也不用補選。

【案例小教室】
※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二

若事業單位某甲之總公司已成立工會,但其分公司並無成立分公司工會,則甲之分公司於修法後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應否經甲之總公司工會同意,或僅須經甲之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

☐甲說:經甲之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即得實施。
☑乙說:應經甲之總公司工會同意,始得實施。

結論:甲之總公司既已成立工會,且其分公司並無成立分公司工會,則甲之分公司於修法後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作時間」、「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自應經甲之總公司工會同意,不得以經甲之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代之。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員工以「團體」方式與資方協商,「工會」或「勞資會議」,均是員工形成團體的方式,二機制於監督企業之角色,效力及功能有所不同,應由較具正式組織之工會來行同意,惟若無成立工會,經由勞資會議亦為法定可行之同意方式。事業單位既已成立工會,尚不得逕據分公司勞資會議之同意以代之。

返回頂端